问:某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免征,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00万元,当年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另因当年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因此,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2005年在计算当年新购国产设备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时,到底应该是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还是有其他基数,为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规定,几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更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企业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据此,你来信中提到的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其2005年新购国产设备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应为100万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